罪犯罗一森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7号
罪犯罗一森,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区华新苑5栋
1单元603室。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12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湘
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一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2)雁刑初第29号刑事判决中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对被告人罗一森限制减刑。被告人罗一森及同案被告人不
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
2021)湘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2023年
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罗一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12月累计表扬0个,并余3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一森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罗一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50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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