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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文斌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 71号

  罪犯刘文斌,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镇檀山村第三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1990年曾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5月31日曾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4)娄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海利等五人丧葬费24264元。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湘刑终79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6年7月14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5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较为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线圈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6月,该犯现累计考核分折合表扬9个。期内共扣1分,其中,2023年4月欠产扣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三年基础上从严了1年8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 11月 21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47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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