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顺纪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 57号
罪犯林顺纪,男,1970年7月4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坳上镇响水村三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0年10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顺纪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顺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12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更14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云南监狱调入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虽有较多违规扣分记录,但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所转变,接受教育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活动;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能完成民警布置的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该犯现获11个表扬,余456.4分。其中:于2019年11月6日因在车间随意走动扣劳动改造分20分;2019年11月6日因在车间交头接耳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0年1月9日因在监舍违规下象棋扣教育改造分50分;2020年1月9日因在监舍违规下象棋扣教育改造分50分;2020年7月1日因生活物品未按规定摆放被没收,在车间大喊大叫,不服管教扣教育改造分50分;2021年9月9日因在车间乱走动扣教育改造分30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了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减刑间隔应从严控制,2021年该犯呈报减刑过程中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暂缓呈报,2022年呈报减刑过程中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暂缓呈报,直至2023年5月再次启动减刑,在三年基础上从严了两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顺纪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 8月 9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47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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