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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海波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 17号

  罪犯李海波,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小塘镇柏水村。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6)湘1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湘刑终1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18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较能认罪悔罪,期内有数次违规,但能听从民警教育,能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

  经考核,截止至2022年12月,该犯现累计考核分折合表扬8个,考核分余371分。期内共扣分310分,其中2018年7月12日因劳动中违反操作规程扣10分;2019年12月26日因在厕所吸烟记警告处分扣300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严重违规,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其入监四年十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 7月 5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47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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