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
政策解读
为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全面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规定》起草的背景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选聘一定数量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是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举措。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一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明确提出:“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今年2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规范我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在吸收借鉴省内外有关地市做法的基础上,省司法厅印发《工作规定》。
二、关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山东各地和外省相关做法
此项工作,我省多个市县均进行了有益探索,东营、潍坊、济宁、聊城等地均出台了制度性文件,各地采取多种方式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三、《工作规定》内容
《工作规定》不分章节,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部分。主要包括3条:一是明确了《工作规定》的起草目的及依据;二是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定义;三是明确了本《工作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条件程序。主要包括2条:一是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的6个基本条件;二是明确了发布公告、组织报名、公示、决定、聘任等工作基本工作程序。
(三)职责机制。主要包括4条:一是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参与的7个方面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二是明确了社会监督员不脱离原岗位、按规定领取参加相关活动报酬等内容;三是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守的4个方面纪律;四是分别规定了联系机制、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评价机制等3项工作机制。
(四)附则部分。主要包括2条:一是《工作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二是《工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7575/202407/c8fb1c74-90ae-486d-91d9-bf28a5297b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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