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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罪犯李然然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拟对罪犯李然然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李然然,女,1991年5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10501862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大悲乡西大悲村1队62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决定逮捕(未执行),同年9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0)苏081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李然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因罪犯李然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罪犯李然然怀孕,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对其作出第二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罪犯李然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对其作出第三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罪犯李然然怀孕,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对其作出第四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现罪犯李然然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然然于2024年6月21日生产一女婴,结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意见及顺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罪犯李然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李然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止。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凡对该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赵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89268。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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