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启华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号
罪犯李启华,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禾家村雷家台组13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湘08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启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2019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启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3次获奖励分;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1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李启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1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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