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闫某减刑一案公示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56号
罪犯闫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7月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闫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八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苏03刑终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闫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闫某等3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32.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闫某违法所得8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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