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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消费不可取 合法买卖受保护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些消费者在商家推销产品时容易冲动消费,事后想退货无果,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近年来,该类型的案件逐渐增多。近日,北碚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美容产品销售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消费者刘某某于2023年11月24日到北碚区某商铺做美容护理,并于当天在该店铺购买了按摩啫喱、修护乳、面膜等共计价值1679元的商品。刘某某购买产品后,该店铺将商品外包装塑料薄膜打开,将包装内部的商品取出单独存放在写有刘某某姓名的保管盒内。近一个月后,刘某某与该商铺店员通过微信对异地使用产品进行沟通,店员告知其可以带走所购产品并转到同品牌其他店免费使用。

  此后,刘某某又提出退货要求,在与该商铺沟通无果后向北碚区商务委进行投诉。北碚区商务委经调查核实后向刘某某回复“暂未发现该商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电子邮件。因刘某某对调查结果不满意,遂将该店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该商铺经营者杨某某向法院表示,刘某某所购买产品已经超过七天且无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在商铺购买商品后可免费进行美容服务,其花费所购买的是商品本身而非美容服务,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刘某某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七天退货期内要求退货,且所购商品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退换货的法定条件。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理性控制力;商铺将刘某某购买的产品外包装塑料薄膜打开后取出单独存放保管,并不对所购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产生不良影响。刘某某事后又向北碚区商务委投诉,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也暂未发现该商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刘某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律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法的买卖行为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具有契约精神。所以,消费者在消费时不能图一时之快,应当有自控能力,把握好尺度,做到理性消费。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95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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