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因承包人不具有施工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这种情况下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3年7月,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路面施工承包协议》,由乙公司承包甲公司某商贸产业基地工程中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施工工程,并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应付乙公司的全部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2023年8月,甲、乙公司进行了结算。后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乙公司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或其他应当具备的施工资质,其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混凝土路面施工承包协议》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原告乙公司已完成施工,并已交付和结算,且被告甲公司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被告甲公司应参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次,案涉协议无效,故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也无效。被告丙公司明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仍进行担保,存在相应过错,故法院判决被告丙公司承担被告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中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即担保人如有过错,赔偿责任不超过主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在此提醒,担保人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要详细了解主债权债务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对主合同进行审查,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84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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