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启国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0号
罪犯周启国,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茶田镇都桐村6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6)湘31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启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周启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3007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启国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湘刑终4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2018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5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启国自2020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截止2023年11月共获得表扬7次,并余245分。奖惩情况:2020年2月内务卫生差扣10分;累计5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2分。财产性判刑:民赔30078元,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出具的执行结案通知书。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过6次扣分,但情节均较为轻微,财产性判项已执行结案,截止2023年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4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启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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