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金斌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7号
罪犯张金斌,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合水镇合水社区1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张金斌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张金斌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张金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四、对上诉人张金斌限制减刑。判决生效后,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2015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系限制减刑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金斌自2017年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截止2023年11月共获得表扬11次,并余93.5分。奖惩情况:2019年7月内务差扣20分,10月不按规定着装扣20分;2020年9月对同监舍人员使用两违物品不检举、揭发、举报扣150分,11月该犯携带香烟进入车间扣60分,11月2日收工集合行进队列动作错误扣20分;2021年1月该犯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 20分;2022年6月未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分;累计23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21年之前表现较差,劳动扣分较多,且于2020年9月对同监舍人员使用两违物品不检举、揭发、举报扣150分,已延长其考核期3个月,但自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1月止仅有2次未能背诵行为规范的扣分和2次劳动扣分,情节较为轻微,截止2023年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5年9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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