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高腾减刑一案
提 请减刑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9号
罪犯姚高腾,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重庆市双桥区人,住重庆市双桥区顺花园10栋四楼左边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湘1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高腾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姚高腾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刑终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202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从宽情节:无;从严情节: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2023年12月18日,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所犯罪对社会和家人的危害性,深感悔恨,将通过良好表现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1年5月以来,于2021年9月19日打架扣30分。
(三)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1年5月以来在劳动改造方面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记录。期内因积极完成劳动,获得劳动报酬4322元。
(四)考核情况。截止2023年11月30日,获表扬6次,余42分,本次减刑考核周期截止2023年11月30日间隔2年6个月。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湘12执4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月均消费45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高腾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
附:罪犯姚高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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