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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元帅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7号

  罪犯肖元帅,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炉背村5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元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肖元帅限制减刑。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娄中刑一初字第3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肖元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2012年6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元帅在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5次,物质奖励4次,并余184分。奖惩情况:6次未完成劳动改造定额任务累计扣58分;2015年5月私藏手机,记过,扣40分;2015年10月打架斗殴扣3分;2019年11月6日违规吸烟,教育改造扣20分;2020年7月8日打架,严管,教育改造扣300分。财产性判项:无。月均消费:431.82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两次重大违规,已延长考验期3年,但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11月止,未发现有重大违规。无财产性判项。截止2023年11月现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8年11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元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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