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奇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6号
罪犯肖奇军,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川石锦绣江南小区。因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3年5月14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湘05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肖奇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湘刑终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4月27日,届满日期:2019年4月26日。2017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5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从宽、从严情形:该犯系累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奇军自2019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为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基本上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0次,并余144分。扣分情形:2019年4月易燃易爆区吸烟扣300分;2019年9月劳动扣10分;2019年11月劳动扣10分;2020年11月打人扣50分;2020年12月乱喊乱叫扣30分;2021年2月队列中讲话扣20分,无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共1次重大违规,已按规定顺延考核期六个月,且该犯2019年5月至2023年11月无重大违规,截止2023年11月无期徒刑已执行4年3个月,应认定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奇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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