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李芬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1号
罪犯向李芬,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长乐坊村。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湘12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李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向李芬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湘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向李芬的部分上诉。一、维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向李芬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向李芬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向李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2017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李芬自2019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157.1分。扣分情形:无;财产性判项: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出具的(2023)湘12执680号裁定,决定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2023)湘12执680号案件的执行,月均消费404.6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重大违规情形,该犯截止2023年11月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7个月,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李芬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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