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宏波减刑一案
提 请减刑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30号
罪犯向宏波,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苗儿滩镇黎明村一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198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3)州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向宏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湘刑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向宏波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3)州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中第一项中对向宏波定罪部分,撤销第一项中对向宏波量刑部分。上诉人向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2017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2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从宽情节:无;从严情节: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2023年12月20日,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所犯罪对社会和家人的危害性,深感悔恨,将通过良好表现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19年10月以来,于2019年11月23日车间吸烟扣300分;2020年6月27日车间吸烟扣300分;2023年4月13日队列中未报数扣2分。
(三)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但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19年10月以来于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分;2023年1月、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10分。期内因积极完成劳动,获得劳动报酬6760元。
(四)考核情况。截止2023年11月30日,获表扬7次,物质奖励3次,余434分。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7千元,已履行7千元。2021年10月20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湘31执1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月均消费392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两次重大违规违纪,已延长间隔期六个月,截止到2023年11月,该犯已执行无期徒刑3年7个月,应认定其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宏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
附:罪犯向宏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2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罪犯向李芬减刑一案
下一篇:(2023)粤行终1124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