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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宏俊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7号

  

  罪犯田宏俊,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毛沟镇偏岩村40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宏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2016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2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宏俊自2018年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为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获表扬12次,并余128分,扣分情形:2018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7分;2019年2月禁烟区抽烟扣3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两次扣分情形,但已按照考核要求顺延了6个月考核期,该犯2019年2月后无任何扣分情形,且截止2023年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5年2个月,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宏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91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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