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颀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 5号
罪犯唐颀,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镇太庙社区13组6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6年1月4日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湘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2022年2月28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1月11日,届满日期为2024年1月10日,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执行,2022年2月28日到娄底监狱服刑改造。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较好地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1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3个表扬,余440.7分。2022年9月26日因不能背诵行为规范被扣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罪犯唐欣死缓考验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有看守所及检察机关证明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颀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5月 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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