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志鸿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8号
罪犯刘志鸿,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毛坪村2组38号。现押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对上诉人刘志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2014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志鸿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0次,物质奖励2次,并余236分。奖惩情况:本次考核期内32次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劳动改造303分,2019年9月15日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纠正扣劳动改造20分,2017年10月7日破坏标志扣教育改造30分,2020年2月12日不服从民警管理扣教育改造300分并严管教育,2020年4月28日违反集合规定扣教育改造20分,2021年3月8日打架扣教育改造300分并处以严管。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5000元,2023年11月23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23)湘05执637号案件的执行,即终结对罪犯刘志鸿的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月均消费:303.10元,账户余额:2671.24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两次重大违规,已延长考验期6个月,但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1月止,未发现有重大违规。截止2023年11月现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6年3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鸿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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