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云权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6号
罪犯梁云权,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白岩乡补戈村三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4)州刑一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云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连带赔偿12905.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维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刑一重字弟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梁云权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对上诉人梁云权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和对上诉人梁云权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与决定执行刑罚的部分;上诉人梁云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梁云权梁云权限制减刑,共同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2905.6元。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2016年2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3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云权,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0次,并余569分。
扣分情况:2018年8月2次违规吸烟扣教育改造分共计40分,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教育改造或监管改造分;期内12个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共计123分。
财产性判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2905.6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严重违规情况,截至2023年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五年两个月,综合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改造情况,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云权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7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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