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兆记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9号
罪犯蔡兆记,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兆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湘刑终17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2016年9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有吸毒史。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兆记自2018年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共获得表扬10次,并余528分。奖惩情况:2023年6月获得2022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加10分;2019年10月内务卫生差扣10分;2020年12月车间抽烟扣300分;2021年1月打架扣100分;4月在车间机位上讲话扣10分。财产性判刑: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7日出具(2022)湘12执227号终结裁定:没收银行存款1032.22元后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车间抽烟扣300分;2021年1月打架扣100分,表现较差,已延长其考核期6个月,但自2021年5月起至2023年11月暂未发现有违规扣分情况,改造表现较好,截止2023年1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4年10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兆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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