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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唐伟林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死)第4号

  

  罪犯唐伟林,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长岭社区塔北东路365号1栋205。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9年5月4日因吸毒被双清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20)湘05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唐伟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唐伟林、唐三林、李娟、唐小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明兰、张旺云因被害人海军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8781.5元。被告人唐伟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21)湘刑终39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李娟、唐三林、唐小林的上诉和上诉人唐伟林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二、三、四项即对李娟、唐三林、唐小林的刑事判决及第一项中对唐伟林的定罪部分判决;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唐伟林的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唐伟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主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2022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表扬3次,并余1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伟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0日

  附:罪犯唐伟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6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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