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立权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死)第7号
罪犯何立权,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宁乡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大成桥镇青泉村群青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20)湘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立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立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21)湘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2022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至2024年2月累计考核记3个表扬余5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立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0日
附:罪犯何立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6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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