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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何鸿飞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65号

   罪犯何鸿飞,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2031661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10年7月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15年10月30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003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鸿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3日交付江苏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8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0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何鸿飞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二千元。2018年7月8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泰刑初字第0033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25日岳阳县民政局出具贫困证明。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鸿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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