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许国栋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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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国栋,男,2001年11月12日出生,福建省云霄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6222001111230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国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许国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国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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