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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许国栋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63号

   罪犯许国栋,男,2001年11月12日出生,福建省云霄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506222001111230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3年2月1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国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许国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国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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