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志远减刑一案 罪犯邱志远减刑一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刑减(无)字第63号
罪犯邱志远,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湘10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志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邱志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福良经济损失366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顺风经济损失36650元(本次执行5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 2020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鞋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57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志远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邱志远卷宗材料共1卷2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2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