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衡冶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8号
罪犯周衡冶,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湘01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衡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周衡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华、李波经济损失123752.7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华、李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周衡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1日作出(2020)湘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衡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本考核周期内有六次违规:2021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1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1年11月25日罪犯谭夏雨与周衡冶打架,扣30分;2022年1月、5月、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分别扣1分、1分、1分;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8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5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0)湘01执19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衡冶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周衡冶名下位于井湾路346号阳江在线花苑7栋207号房屋。并于2021年9月22日将房屋以258863元的价格拍卖成功。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衡冶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周衡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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