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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国正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23号

  

  罪犯张国正,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湘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国正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三次违规:2021年7月、8月、12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各扣10分, 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3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正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张国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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