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强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24号
罪犯余强,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湘06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余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璋、毛红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丙龙、余金望、余石清经济损失人民币6588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金望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余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湘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原判。2017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本考核周期内有七次违规:2021年2月、3月、6月、7月、8月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各扣10分;2022年3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80%以下扣2分;2022年4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扣5分,均为未完成任务, 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8次,并余4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10月21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提请时已间隔4年2个月,且在死缓考验期内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严管、警告等严重处分,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由于余强犯罪时被鉴定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其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监护人余璋、毛红卫承担。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湘0621执恢4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8年8月16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68889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在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月平均消费122.5元,A帐户余额810.34元, B帐户余额29.6元。 因患有精神分裂症2023年度被监狱认定为病犯,可视为该犯无履行能力。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余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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