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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尹书端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号

  

  罪犯尹书端,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9)湘04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尹书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尹书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世英、唐静经济损失人民币3665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尹书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书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2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分,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3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19年9月23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8日报请时已执行4年3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民事赔偿已赔偿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书端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尹书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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