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信力建设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
制图/李晓军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2018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把仲裁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如今,两年多的时间已过,仲裁公信力与法治政府建设互动的实际情况如何?两者之间究竟有何关系?仲裁人对此有何思考?《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武汉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彭国元。
法治政府建设应有之义
记者:仲裁事业为何能与法治政府建设联系起来?提高仲裁公信力与法治政府建设有何关系?
彭国元:提高仲裁公信力,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工作。《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指出:“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2018年底,《若干意见》要求“把仲裁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仲裁属于公共法律服务,政府负有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公正仲裁服务的职责,而公信力是仲裁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故从此点而言,仲裁公信力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仲裁公信力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
仲裁公信力建设直接影响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检验公共法律服务的成效需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仲裁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仲裁公信力的提高能直接体现和带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仲裁公信力建设直接影响营商环境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当事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自治性契约安排,仲裁是公认的化解经贸投资等民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将“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与“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纳入其中,这正是优质、高效、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务的体现,仲裁国际性、专业性、高效性等自身特性和制度优势决定仲裁公信力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仲裁公信力的提高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仲裁公信力建设直接影响市域社会治理效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有效的市域社会治理能够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仲裁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手段,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2014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到“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2018年《若干意见》明确“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2020年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包括“完善化解机制,发挥好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作用”在内的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总体思路。
中央一系列的决策和部署表明,贯彻好、实施好仲裁制度,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能够充分发挥仲裁依法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积极作用,促进仲裁深度融入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实践上看,我国仲裁事业的迅猛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仲裁公信力也离不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是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条件。
政府带头尊重裁决效力
记者:建设法治政府,应在提高仲裁公信力上如何作为?
彭国元:法治政府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充分尊重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政府及其各部门带头尊重仲裁机构独立性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的重要路径。仲裁机构是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商会依法组建的,政府负有依法指导和监督仲裁机构依法规范运行的职责,仲裁公信力提升的首要条件是独立性的保障,而成就这一条件的关键就是政府严格遵守和落实仲裁法的规定。此外,政府带头尊重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众对仲裁机构的信赖,促进仲裁公信力的有效提升。
大力支持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仲裁公信力的建设还取决于仲裁自身体制机制的改革,这也有赖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若干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对仲裁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和具体管理方式进行探索改革”以及“各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依法科学制定委员会章程”,因此深化仲裁体制机制改革不仅是落实《若干意见》的体现,也是促进仲裁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政府要通过大力支持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为改革创造有利条件,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激发动力,释放活力,提升仲裁公信力。
持续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普及。政府及其各部门是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关键力量。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政府通过宣传推广等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将矛盾和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政府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通过各种手段大力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扩大仲裁知名度,提升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助力仲裁公信力的提高。
应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记者:目前,法治政府建设和仲裁公信力建设的互动情况如何?有何对策建议?
彭国元:就现状而言,我认为,目前法治政府建设和仲裁公信力建设存在“两张皮”的现象,法治政府建设对仲裁公信力建设的促进和支持作用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从客观角度上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对仲裁公信力建设起到了极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从当前仲裁事业发展的新阶段上看,整体上距实际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公众的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且形式化、推进速度不均衡、保障性措施不够、时效性欠缺。对仲裁的财政扶持措施、队伍发展支持措施还不够,鲜见仲裁公信力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鲜见仲裁公信力建设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鲜见出台对仲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此,建议仲裁公信力建设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
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将仲裁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听取仲裁工作报告,研究仲裁公信力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仲裁公信力建设应当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与法治政府建设其他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二级指标应当简明、可比较,具体可以包括:仲裁法在本地区贯彻实施情况;本地区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本地区仲裁工作的满意度。
三是积极探索规范管理仲裁机构的地方立法,以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形式有效界定政府、政府部门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与各自的职责,以更有利于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 朱剑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1-03/16/612_32685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