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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股权执异之诉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圆满解决了一起百万股权执异之诉,还顺带完成与之相关的执行案件办理,可谓“一案多赢”。

  陈某、辛某系夫妻关系,辛某系某地产公司和某服务公司的股东,除此之外,辛某还入股某金融服务公司,占据40%股权。2015年3月,出于经营需要,辛某向张某借款475万元。但由于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还款,张某遂将辛某、陈某、某地产公司和某服务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判决,并依据张某的申请,冻结了辛某在某金融服务公司的40%股权。在案件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和辛某之间签订了《代持股协议》,辛某在某金融服务公司的40%股权应属于王某。于是,王某以张某为被告,陈某、辛某为第三人,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某金融服务公司的40%股权,并解除该股权的冻结措施。

  主审法官叶家耀在翻阅卷宗、审理案件时,发现王某和辛某存在亲情关系,王某不仅是辛某的姑姑,对她更是视如己出。

  《代持股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案件强制执行会产生怎样的效果?能否运用“情理法”式调解找到突破口?叶家耀陷入了沉思。

  在理顺案件脉络后,叶家耀开始着手做多方的思想工作。但双方对对方的期待值过高,初次提出的款项差距比较大,调解陷入了僵局。借助情理的方法,效用有限,必须结合法律进行释法明理。叶家耀灵活巧妙地利用情感共鸣、换位思考、矛盾冷却等方法进行“背对背调解”。

  面对王某和辛某,告知她们《代持股协议》具有商事外观主义的特性,王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存在败诉的风险,辛某的股份依旧会被长期冻结。股权被拍卖后,辛某在该公司的股东地位也将被除名。同时,叶家耀也做起了张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即使王某败诉,原来的案件继续执行,从执行结果来看,除去其他债权人的部分以及辛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张某能够拿到的金额也十分有限。

  随着调解的进行,案件到了关键时候,需要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叶家耀在拨打了数十次电话,组织多次面对面调解之后,调解工作取得了双赢、多赢的结果。

  最终,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代辛某向张某支付剩余欠款325万,辛某和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结清,张某撤回对辛某所持股份的强制执行申请和执行措施。

  至此,一起复杂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还顺带完成了与之相关的执行案件办理。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517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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