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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解三案结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1年,一起交通事故,让两个当事人陷入困难,一个十级伤残,一个因无力支付赔偿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这个案件引发的执行、后续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一系列的纠纷也纷至沓来。

  如何让这起矛盾纠纷彻底化解,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我陷入了沉思……

  “我要申请再审”

  2023年2月20日,因后续治疗产生损失,郑某再次委托律师将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后续治疗期间的损失。在本次诉讼中,经刘某某申请调查令,显示郑某已于事故发生前取得连江县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其被评定为智力二级残疾,残疾评定表的评定结果为“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差,出远门后不懂回家,适应性行为重度缺陷,智力残疾原因不明。”

  “郑某肯定隐瞒了其智力残疾的情况,导致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误以为系头部受创后遗症而使用了大量精神类药物”刘某某非常气愤的表示。

  为此,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对郑某后续治疗期间医疗费的合理性、关联性进行鉴定。同时刘某某以郑某在前案中隐瞒了其智力二级残疾的情况,可能导致前案责任认定及部分赔偿项目有误为由,申请对前案进行再审。

  根据刘某某的申请,本案启动了鉴定程序。但经摇号选中的三家鉴定机构均以不具有精神类鉴定资质为由不予受理鉴定事项。之后又重新摇号选中了三家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但三家机构表示其仅能作出有无精神病等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医疗费的鉴定已超出其鉴定范围,不予受理。

  无法推进的鉴定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让本案的审理工作陷入了僵局。为此,我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了鉴定推进情况,并向双方分析利弊。综合考量利弊后,双方都向本院提出了庭外和解请求,希望能将本起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并就具体赔偿金额进行磋商。

  经过前期的电话沟通,郑某一方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考虑到双方有可能达成和解,2023年7月28日,我电话通知双方到庭面对面协商和解方案,然而郑某的代理律师却告知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郑某已于当日凌晨死亡。

  至此,案件再度陷入僵局并引发了新的矛盾。

  “郑某的死亡肯定与交通事故有关,我们要求对他的死亡原因进行调查。”郑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但体表尸检无法判断具体死因,需对遗体进行解剖才能进一步明确。

  “死者为大,我们不想解剖,这是对郑某的尊重。郑某虽然智力残疾,但日常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启动再审,诉讼程序太漫长了,我们能不能继续与刘某某协商?”家属向我提出了调解请求。

  “我同意调解。”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刘某某也希望由法院组织调解,一次性了结本起事故。

  “他们不诚信”

  “我现在刚毕业工作,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确实没有那么多钱。如果能够一次性了结,我的父母愿意帮忙借钱凑齐赔偿款。”刘某某也表达了自己的困难。

  为此,我多次与郑某家属和刘某某沟通,分析利弊及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双方达成初步意见:由刘某某支付28万元赔偿款,以了结本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执行、后续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所有纠纷。

  意见虽然得以统一,但因郑某继承人在国外,未办理认证委托手续,法院无法明确其继承人身份,因此无法签订调解协议。

  经与双方协商,当事人决定采用庭外和解方式,由刘某某与郑某继承人委托的家属签订和解协议,远在国外的继承人以视频方式对和解协议予以认可。

  一切准备就绪后,我通知双方到庭磋商和解协议具体条款。

  然而,调解过程又生波折……

  协商过程中,刘某某表示对郑某家属不信任,认为他们在前案中故意隐瞒了郑某智力残疾的事实,将本应属于家属的负担借由交通事故全部转嫁给刘某某;且继承人未出具正式的委托书,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存在担忧。此外,刘某某认为郑某家属不诚信,因此需要先将郑某遗体火化后才能支付赔偿款。

  而郑某家属认为刘某某没有和解诚意,前案判决的赔偿款至今未付,一旦郑某遗体火化,没有了刑事追责制约,有可能收不到赔偿款,因此需要先收到赔偿款后才能火化。郑某虽然智力残疾,但基本生活能够自理,平常不需要在医院治疗,其损失完全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而且郑某是在人行横道上被撞,刘某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则需等待郑某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本案只能中止审理。

  “我愿意了结此案”

  由于纠纷尚未解决,郑某遗体还保存在殡仪馆,每日需要支付高额遗体保管费,且郑某一直未火化安葬不符合当地习俗,家属越来越焦急,多次向我询问案件后续进展。

  为妥善解决纠纷,我向郑某家属释明了继承人参加诉讼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及村委会调查走访,了解郑某的继承人情况,为案件恢复审理做准备。同时从法律、情理等角度尝试修复双方的信任,继续调解工作。

  考虑到双方面对面协商有可能会引起争吵,为此,我多次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和安抚,梳理双方从事故发生以来至今矛盾纠纷不断激化的原因,将双方对彼此的不满罗列出来。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先行垫付了7万元,之后也有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但因郑某需后续治疗,损失尚未固定,因此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预期不同,导致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刘某某大学刚毕业,确实经济能力有限,其并非故意拖延不解决问题。而郑某虽然隐瞒了部分事实,但家属本次提出的赔偿金额相较于前案正在执行的金额以及本次后续治疗期间已经支出的医疗费而言,也已作出较大退让,金额相对合理。

  因此,我提醒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看待整起案件,理清双方的最终诉求,并沟通和解协议具体细节。

  经过2个月的不懈努力,郑某的继承人从国外寄回了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的委托手续,双方也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刘某某一次性赔偿郑某家属26万元,款项在法院以现金方式交付,郑某家属确认赔偿款已准备就绪后,当天立即将郑某遗体火化后领取赔偿款。

  “法官,我想再相信他们一次。”

  在签订和解协议当天,令人意外的是,郑某家属居然直接带着火化证来到了法院。

  原来,经过这一系列的沟通,郑某家属看到了刘某某真心解决交通事故的诚意,家属愿意再次信任刘某某,在协议签订及赔偿款到位前火化、安葬了郑某。

  而当天,刘某某也确实如约将26万元赔偿款带到法院,交给了郑某家属,并对本起交通事故给郑某造成的伤害表达了歉意。

  “郑某这一生过的比较苦,我们是希望他能够早日入土为安,并不是故意为难刘某某,他还年轻,希望他以后能好好生活,有更好的发展。”在办理完全部手续后,郑某家属对刘某某表达了衷心的祝愿。

  至此,双方之间因本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执行、申请再审纠纷就此全部了结。

  案结事了,对我们法官来说从来不是简单的四个字,它是沉甸甸的责任,是当事人的点头认可,是真正做到事心双结、政通人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更多的是一种情绪,一种不服输。作为法官,我们需强化“如我在诉”的意识,多一点耐心,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想问题,那么看似艰难、看似“不可能”的案件也许就迎刃而解了。

  (作者单位:连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735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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