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与区拘留所执拘联动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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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长乐区人民法院与区拘留所联合建立教育训诫被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的常态化机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014年9月,申请执行人吴某向被执行人赵某出借6万元。借款后,经吴某多次催讨,赵某仍拖延不还,并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后仍拒不履行,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赵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长乐法院依法将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案件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之后,赵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长乐区公安局拘留所在对赵某收拘过程中,核查发现其系失信被执行人,立即通知长乐法院。在赵某治安拘留期满后,执行干警对赵某进行提审,要求赵某履行义务。但赵某坚称无法履行,同时鉴于赵某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长乐法院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赵某被拘留后,执行干警向区拘留所民警详细介绍案情。拘留所民警了解案情后,积极配合执行干警对赵某进行劝导教育。在各方努力下,赵某逐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产生还款意向。在拘留所民警的监督下,赵某通过电话主动联系亲朋好友代为履行债务,并向法院承认错误。鉴于赵某悔过态度良好,长乐法院依法决定对赵某提前解除拘留,予以释放。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7265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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