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欧班列运输货物赴国外参展迟延 厦门法院适用行纪合同相关规定判决货运代理公司免责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因中欧班列赴德国参展引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维持了湖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保护了中欧班列中货运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路生公司(化名)是一家经营家居休闲用品的企业,艾奇公司(化名)则是一家从事国际展览业务的专业公司。路生公司为参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在德国科隆举办的户外园艺展,委托艾奇公司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展位。双方签订国际展览代理运输协议,约定艾奇公司必须在指定时间之前将展品运至路生公司指定的摊位,如果由于艾奇公司原因导致延误,艾奇公司支付全部损失和赔偿金。双方还约定了免责条款,如果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迟延,艾奇公司免责。
合同签订后,艾奇公司通过案外人利源达公司(化名)的服务平台下单订舱,承运参展货物的中欧班列如期出发前往德国。在运输过程中,艾奇公司负责促进运输流程,办理清关、申报,及时沟通相关各方。但由于运输发生延迟,直到展会结束前一天,路生公司才收到货物。之后,路生公司虽加班布展,但已是展会闭幕阶段,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故路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艾奇公司赔偿损失。艾奇公司则抗辩主张铁路运输延迟的主要原因是途中遭遇了特大暴雨,需在白俄罗斯的布列斯特换装,所以应依约依法免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货物迟延运抵目的地的根本原因在于案外人利源达公司的中欧班列铁路运输发生了迟延,艾奇公司在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积极安排运输流程,及时沟通相关各方,已经履行代理人应尽的注意和勤勉义务,对运输迟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路生公司的诉讼请求。路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欧班列是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班期和全程运行时刻开行,运行于中国与欧洲以及沿线国家的集装箱等铁路国际联运列车。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深入推进,中欧班列(厦门)自2015年开行以来至今,累计货值超过45亿美元,承接了大量由海运、空运转移的出境货运业务,依托于中欧班列形成一条效益显著的产业链,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便是其中一类新型业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为因中欧班列引发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实践中受托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从事贸易活动,故与法律规定的行纪合同最相类似,参照适用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本案更为合理、准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可以约定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时行纪人免责的条款。所以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第三人原因免责条款应认定有效。因此,艾奇公司抗辩免责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本案是中欧班列运输中典型的委托方与货运代理方之间的纠纷,厦门中院二审认定涉案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为行纪合同,确认双方约定的第三人原因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中欧班列运行中易发争议问题积极回应,有效维护中欧班列货运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中欧班列产业链平稳、健康及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312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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