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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财两空,卖家起诉中介被驳回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房屋买卖是人生中的大事,然而家住厦门海沧的小林却因轻信他人,最终落了个钱房两空。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买卖双方、房产中介究竟谁之过?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件回顾

  第一份协议:约定付款方式

  2021年10月,小林以525万元的价格将名下位于海沧区某小区的房子出售给胡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定金、交房保证金、户口迁出保证金及首付款共170万元以资金存管的方式支付,第二笔购房款30万元自行支付,剩余325万元款项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当天,小林与胡某及中介公司、银行等就房屋买卖的中介事宜、资金存管事宜分别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与《房屋交易资金存管服务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协助胡某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且在小林收到全部购房款前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产权证与批贷函等材料。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过户90日内付清房款

  4天后,小林又与胡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小林同意胡某在交易中心过户收件完成后30日支付原合同约定的第二笔购房款30万元;小林同意胡某在交易中心过户收件完成后90日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325万元,其中部分款125万元,但前提需在银行商业贷款放款前、且在过户当日起90日内最多不超过90日付清。

  补充协议签订的当天,小林与胡某同时还签订《风险自担声明书》与《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贷款声明》,确认知晓自行支付购房款存在买受人无法支付购房款但已取得所有权等风险,明确已经知晓自行办理贷款的银行对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等风险,确认自行办理贷款手续,无需中介方协助。同一天,小林与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一同前往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

  风险降临:卖家迟迟没有收到购房款

  小林与胡某等人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确认了胡某尚欠款项的支付问题。然而小林不知道的是,风险已悄悄降临。

  2022年1月,胡某向银行撤销了原房屋按揭申请,转而以房产为抵押在另一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收款账户为胡某自己名下银行账户。

  2022年2月底,迟迟没有收到购房款的小林终于发现了问题,于是向海沧法院起诉胡某。同年年底,追讨无果的小林愤然起诉中介公司、中介平台及资金监管公司,要求赔偿胡某尚欠的购房款190万元。

  法院判决

  中介不存在过错 原告诉请被驳回

  经审理,海沧法院认为,小林与胡某自行达成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并明确表示无需中介方协助办理贷款。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已向小林充分说明了自行付款及办理贷款存在的风险,不存在过错。

  中介公司未能保存好批贷函等材料一事确实存在违约,但是在房屋已经过户到胡某名下的情况下,是否保存以上材料均不影响胡某实施违约行为,因此无需对小林的损失承担责任。至于中介平台与资金监管公司,资金监管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资金监管义务,且在案证据也并不足以证明小林的损失是因其对中介平台的信赖而导致的,因此中介平台与资金监管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海沧法院一审驳回小林的所有诉请。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交易双方莫当“甩手掌柜”

  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最朴实的愿望,房产作为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买卖都要慎之又慎。该案中,小林关于要求中介公司、中介平台及资金监管公司赔偿的诉请虽被驳回,但其诉请胡某继续支付购房款一案已获法院判决支持,小林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只是不知道这条讨债之路的尽头会在何方。

  小林的遭遇固然让人痛心,但是也提醒了我们要认识到,一定要谨慎考量交易风险,不轻信交易对方,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多问、多看、多了解,切忌以为有了中介公司就可以当“甩手掌柜”,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509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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