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营商 “枫”华正茂 ——福州中院创新“三五商事调解工作法”解码保护民营经济“最优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商事审判既要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还应兼顾经济效果。
为回应商事主体更有效率的解纷需求,近年来,福州中院坚持能动司法,秉持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理念,积极传承和发展“枫桥经验”,解码保护民营经济的“最优解”,总结出“三五商事调解工作法”,即“树立三个要”,凡是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尽力调解,凡是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着力调解,凡是当事人有继续合作可能的案件要全力调解;“做好五步法”,一是领导亲力亲为;二是上下合力;三是多方联动;四是调执兼顾;五是均衡各方利益。
今年以来,福州中院民二庭共调解69件一、二商事纠纷案件,调解标的额达10多亿元。
头雁领飞
激发“枫桥”活力
“感谢法官耐心调解,第一笔分期款项我们收到了!”6月27日上午,A公司将一面印有“司法为民 耐心负责”的锦旗送到了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福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苏维海手中,并紧紧握住了他的手。
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A公司向某工地供应水泥,经A公司与王某等人数次对账,确认产生货款700余万元。A公司认为,王某系B公司派驻至项目现场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对账确认。遂为追讨剩余货款,A公司于2022年5月将B公司及王某等人诉至法院。
该案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建材买卖的合同相对方认定,又涉及六方当事人,且数次的诉讼拉锯,案卷早已变成厚厚的数卷,法律关系疑难复杂,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
“这个案件即使依法下判,但一纸判决并不能彻底定纷止争,结案后还可能衍生数个合同纠纷或追偿权纠纷案件。”身为案件承办法官的苏维海意识到,只有调解才能一竿子解决各方争议,才能真正地案结事了。
但因各方争议较大,两次开庭询问中各方情绪都剑拔弩张,调解工作开展得异常艰难。苏维海决定先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协调,分别与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间,通过沟通释理的方式,从案件的缘起、各方现实处境、利益得失等方面对A 公司、B公司、王某等人进行劝导纾解。此后的十个月里,苏维海及法官助理林颖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数十次的会面、电话与网络沟通,才最终解开各方的心结、法结、案结。
该案的妥善化解,是福州中院坚持院领导带头办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
作为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调解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推进诉讼调解促进商事纠纷“一揽子”化解是福州中院近年来的“攻坚”方向,为此,福州中院逐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办理矛盾突出、化解难度大的“钉子案”“骨头案”。
始于办案,又不止于办案。如今的福州中院,像苏维海这样院领导带头攻坚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轮流与青年法官、法官助理组成办案团队,发挥“传帮带”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在前端化解的场景并不少见。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福州中院院庭领导共带头调解民商事案件293件。
联合调解
助推“一案调,多案结”
翻开福州中院民二庭法官林星星的一份庭审提纲,里面密密麻麻写着案件的争议焦点、调查问题,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复杂成因、诉讼困境。
这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包某地块部分工程,黄某为总包负责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黄某因B公司、A公司欠付工程款,遂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2.1亿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8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黄某支付工程款1.6亿余元及利息后,黄某、A公司均提出上诉。其间,B公司另外提起两起诉讼,分别要求黄某支付税管费2100余万元及借款1500余万元。黄某还因项目建设向案外人借款3500余万元、欠付手下班组大量款项,已被多位债权人通知即将提起诉讼。
该案法律关系复杂,牵扯面广,审理难度大,且又涉及保交楼项目,属于房地产重点风险领域。“本案衍生诉讼多、审理周期长,涉诉当事人被案件‘拖垮’的情况极有可能出现。”在庭审结束后,案件研判分析会上,审判长李宁坦言,“本案判决要达到多方共赢,很难。”
“怎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审判团队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进行梳理和深入分析,最终确定“调解”才能一揽子解决问题。
方向虽然确定,但各方争点多,对尚欠工程款数额、开具发票、税管费等分歧依旧很大。审判团队决定邀请市企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参与调解,主审法官多次到项目现场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优化协调方案,疏通调解堵点。
历经大半年的艰苦努力,最终促成各方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不仅圆满化解2亿多纠纷,而且解决包括农民工资在内的建工领域衍生诉讼、连环债务。
商事主体之间交易的灵活性和形式多样性是市场经济得以繁荣和发展的根源所在。但正因如此,商事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包含多层法律关系。调解并非易事。
为给商事调解工作增势赋能,福州中院加强与各行业解纷力量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大力构建多种调解资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解纷体系,创新建立“法院+代表委员”“法院+侨联”以及“法院+工商联”等“法院+”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既“走出去”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又“引进来”解纷资源参与案件化解。2023年以来,福州中院民商事纠纷调解成功率达13.24%。
调执兼顾
探索能动司法“最优解”
“法院很重视,法官、审判长组织了多轮调解,连庭长都为我们协调,让我们当场拿到款项,实实在在为我们解难题!”不久前,在一起当场执结的调解案件中,当事人激动地说道。
在工程领域,承包方从发包人处承包后再转包或分包的现象并不少见,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主审法官高巧燕介绍,本案的纠纷就是供货商申请执行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陈某要求排除执行。“而且,因陈某的工程款纠纷案件法院也已经作出判决,本案因涉及款项归属问题,双方纠纷时间长、矛盾大、怨气深、心结重。”
商事审判不是简单是与非的判断,应当需要寻求最优方案。梳理案件后,高巧燕的第一感觉是:案件事实清楚,一纸判决容易,但如何保护农民工,如何平衡实际施工人和承包方供货商利益,是一道难题。“确实,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双方矛盾将进一步激烈,审判效果不好、社会效果也不好。”审判长陈雁兰亦说道。
因此,经过审判团队讨论,一致认为这个案件“调解”才是双方的“最优解”。然后,尽管法官们主动出击,分头劝说,但双方都认为自己胜诉概率大,不同意调解。在多次劝说过程中,主审法官、审判长亦发现了问题症结:供货商保证金被冻结在执行法院多年,其最大的诉求是将保证金解冻。“如果能快速解冻我的保证金,我就同意调解。”
承办部门负责人陈朝晖庭长得知这一情况,第一时间联系执行法院商讨方案,最终确定了以分配保证金形式和解双方的纠纷,并联合执行法院当场执行完毕。
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本质上是促使诉讼双方重建信任,盘活交易的过程,不能自动履行的调解是低质效的调解。为此,福州中院牢固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的思路,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有效方案,全面推动构建化解纠纷于未执的“调执兼顾”新格局,最大限度地降低调解申请执行率。
“调解时,我们的承办法官要充分考虑调解协议存在履行的可能性或存在的风险,提前加以防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扫除履行的客观障碍。”苏维海专委介绍道。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0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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