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温泉内摔骨折 经营者被判担责七成
陶女士在北京市某温泉度假村游玩时,在泳池更衣室处滑倒骨折,后陶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温泉度假村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原告陶女士诉被告温泉度假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温泉度假村赔偿陶女士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21年5月,陶女士通过微信预订了温泉度假村游玩的门票,在当天下午游玩过程中返回泳池更衣室时,因地面有水,在陶女士已经按照度假村要求穿着相应拖鞋的情况下,仍然滑倒。此次滑倒导致陶女士摔伤,伤情经诊断为掌骨骨折(右Ⅳ),全休一个月。陶女士以度假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度假村称认可陶女士滑到的相关事实,但认为陶女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陶女士玩的是水上项目,肯定有水,在相应的地点我们有标识,提醒顾客注意。陶女士是成年人,应该注意自身安全,其滑倒是因为自己没有尽到谨慎责任导致的,所以陶女士应该对其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法院认定陶女士各项合理损失为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行、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陶女士在度假村经营的场所内摔倒受伤,度假村作为场所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度假村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陶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泳池更衣室内行走,其应对自身安全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由度假村对陶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风险区域一定要在显著的位置张贴警示标志或者提示标志,并且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和舒适的环境。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维护好自身安全。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460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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