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错在先”,就能在社交平台辱骂他人? 主张权利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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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民汪某与朱某因服装业务相识,2017年开始,两人形成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2021年,汪某欠朱某5.8万余元服装加工费未支付。朱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汪某催讨加工费。2022年9月,朱某向汪某发送微信消息时,发现已被对方拉黑。
因对方电话不接、微信拉黑,朱某心中十分愤懑,于是在微信朋友圈、与汪某同在的服装行业同仁微信群发布汪某的照片,并配上“畜生”“人渣”等文字。
朱某的行为给汪某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部分供应商和客户看到信息后,暂停或终止了与汪某的合作,造成了汪某实际经济损失。汪某于2023年将朱某诉至邵武市人民法院,要求朱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朱某对汪某的公开评价表述中使用了“畜生”“人渣”等不当言辞,明显具有贬损含义,且带有一定的侮辱性,侵犯了汪某的人格尊严。朱某发表的不当内容在其朋友圈、微信聊天群里持续传播,在一定范围内对汪某的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故汪某要求朱某公开在朋友圈、微信群里连续赔礼道歉10天并消除影响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办案法官表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微信群、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即使对方有错在先,也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对他人的不当言辞、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4021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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