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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的是道路 畅通的是民心 漳平法院:一波三折执行“路”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太感谢法官了,我们多年来的心愿就是有一条回家的路,现在这条路终于打通了。”近日,漳平法院巧用善意执行,成功执结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帮助双方当事人“一次性解决纠纷”。

  此前,永福镇某村委会为了方便花农运输花卉,扩大花卉生产销售规模,组织村民集资拓宽硬化了案涉路段,提高了周边花农的运输通行效率。然而,周某等人在2021年7月,擅自在公共通行路上用砖砌起围墙,并在道路两端分别设立铁门和推拉门等障碍物,影响周边村民的通行。凌某等人通行受阻后,多次与周某协商、找村委会调解无果,遂状告周某和郑某,要求清除路面的障碍物。

  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判决周某和郑某应当清除道路上的围墙、铁门等障碍物,不得妨碍原告的正常通行。判决生效后,周某和郑某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凌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这条路是我辛辛苦苦打出来的,凭什么让他们免费走?”

  “法院已经判决下来了,这条路就是公共道路,我们这些周围邻居都可以通行!”

  在执行现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执意见,互不相让。执行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农村相邻权纠纷,案情虽不复杂,但双方的矛盾较大,如果只是通过简单的法院强行拆除势必会激化双方矛盾,无法达到案结事了,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

  因此,执行法官从执法角度出发,现场用皮尺对争议的围墙进行测量,确定障碍物拆除范围,现场解答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又从邻里和睦胜比亲的角度进行耐心劝导,被执行人周某等人最终答应七天内拆除。

  “法官,他们虽然拆了墙,但还把柱子立在那里,随时都可能再关门拉锁。”

  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执行法官又一次下沉现场,查看拆除情况。被执行人认为判决未对拆除推拉门的范围予以确认,故对柱子不予拆除。面对消极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当场函询永福法庭障碍物的具体事物。得到明确回函答复后,执行法官联合村委会、村居法官共同调解,被执行人同意拆除障碍物。

  本以为该案事了,但没过几天,申请执行人又反映被执行人未主动将散落的砖块清除,仍影响通行。

  案小事不小,件件系民生。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再次前往执行地点,并现场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若不主动清除堆积物,法院将组织人员清理,但清理费用由义务人承担。随后,被执行人当场联系亲属搬离了砖头等杂物,并保证今后保持通行原状。

  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11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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