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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新”四合一 解纷“快易得” ——龙岩法院探索“枫桥驿站”新实践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强化工作协同配合,切实提升劳动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的要求,联合市总工会等单位,探索打造“资源聚合、力量融合、功能整合、措施综合”的“四合一”解纷平台,更好地实现新业态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问题导向推出暖“新”举措

  “当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遇到维权困境,他们该怎么办,去哪里、该找谁、能得到及时回应?我们为新业态职工破难题、解民忧,绕不开这些问题。”在龙岩中院与龙岩市总工会开展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纷化解联席会商中,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邱大武提出这些职工维权服务“必答题”。

  “通过前期对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维护情况进行调研,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用工形式多样、劳动关系复杂、职业伤害保障难、薪酬核算复杂等问题,导致维权中存在诸多困难。要想实现高效维权,关键就在纠纷源头治理,降低维权成本。”龙岩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盛元表示。

  为同一个目标奔赴。2023年10月,龙岩中院联动市总工会、司法局、人社局共建“一中心两庭三室N驿站”,即市劳动争议源头治理协同中心、劳动仲裁庭、劳动法庭、职工法援室、调解工作室、法官工作室,布局新业态劳动纠纷源头治理矩阵,以“驿站”简易调解、“中心”快速调处、裁前或诉前专业调解分层过滤解纷。

  处处驿站架起座座“枫桥”

  “以前来驿站,都是歇歇脚、喝喝水、充充电,现在不一样了,这里还可以预约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外卖配送员小王开心地说。

  小王所说的驿站,原先是依托市职工服务中心建立的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方便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的工作间隙进行休息。随着“四合一”解纷机制的建立,便民驿站升级为“枫桥”驿站,新增法律志愿者服务队、律师专业服务队、线上咨询服务队、法治体检专家服务队等服务团队,成为职工身边容易获得且快速高效的维权绿色通道。

  “我们送外卖最怕碰到交通事故,责任是一回事,和公司产生的纠纷处理还更麻烦。但现在不一样了,有了这个驿站,就有了依靠,有事找驿站,不需要动不动就上法院。”小王告诉记者。

  此前,小王在送餐路上被一辆汽车撞倒。接到报警电话后,当地交警部门到现场对事故进行了处置,当地工会组织也及时介入。事发后的第六天,事故双方当事人和工会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来到“枫桥驿站”就赔偿事宜进行当面调解。经过调解,事故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小王提出的物品损失和误工费赔偿都得到了解决。

  “以往,劳动者维权要先提起劳动仲裁,再到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要经过好几道程序,还需要跑好几个地方。现在只要到‘驿站’这里,从前端调解、到劳动仲裁、再到起诉,实现劳动争议全程一站式解纷,让小事不出驿站,维权就在驿站。”龙岩中院法官黄达康表示。

  依托全市68处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以中心城区“10分钟工会服务圈”为纽带,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向基层一线延伸,打通劳动者维权通道“最后一公里”,受理劳动争议咨询77件,调解成功37件。其中,调解成功新业态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维权纠纷6起,为新业态劳动者挽回经济利益44.5万元。
裁判引领形成示范规则

  “现在宣布庭审纪律……公开审理赵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我在公司期间,按照管理员指示安排工作,住在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劳动报酬也由公司结算,我们之间怎么能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说。

  “公司都是临时委托赵某提供驾驶车辆的技术服务,赵某可以根据每趟服务费多少,自主选择是否提供服务,在未提供服务时,无须打卡、坐班,而且提供休息的地方并不是宿舍,只是方便你们洗澡休息的地方。”某物流公司辩称。

  “赵某与物流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依法驳回了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团队负责人罗晓颖当庭宣判。

  设置在劳动争议源头治理协同中心的“总驿站”也是新业态劳动纠纷巡回审判现场。邀请了劳动仲裁部门、部分用工企业负责人等旁听庭审,就是希望“驿站”的示范效应,给新业态企业的管理予以指引,破解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的问题。

  “上个月,我们就办理了12件新业态劳动纠纷,对系列性劳动纠纷或新类型纠纷,我们探‘示范诉讼+委派调解’制度,选取典型案例先行裁判,并以示范判决结果指导推进批量纠纷化解。”龙岩中院民一庭庭长张静瑜表示。

  自“四合一”暖“新”维权服务保障机制创建以来,龙岩市两级法院对市、区仲裁机关业务指导50余件,指导调解新业态劳动争议100余件,对劳动仲裁员和人民调解员培训60余人次,开展集中观摩庭审5场次。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517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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