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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股东 保障民企权益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邵武市人民法院通过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拖欠民营企业货款案件,执行到位47万元,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9年,无锡某有限公司与福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不锈钢板的买卖合同。不料,无锡某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发来的不锈钢板经检验“货不对板”,于是福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货物退回,并要求退回货款、解除买卖合同及赔偿相应损失。

  双方就此产生矛盾,多番追讨未果,福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邵武市人民法院。

  2020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无锡某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等共计38万元,如未按约足额付款,另还需支付原告违约金、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共计8.7万余元。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无锡某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福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无锡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坚持不懈,抽丝剥茧,在调取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时,查明姜某某是该公司唯一股东,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该规定。

  福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姜某某为案件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依法追加姜某某为该案被执行人,迅速对姜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最终,姜某某慑于法律权威,主动找福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达成执行和解,由姜某某支付47万元给福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某如期履行约定,至此案结事了。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390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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