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妻子有权请求返还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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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4月6日,王某与李某结婚,现仍系夫妻关系。
2019年5月20日,李某与冉某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冉某转账50000元。
王某知晓此事后,要求冉某返还李某赠与的财物50000元。冉某认为,案涉财物系李某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同意返还。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冉某返还案涉财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冉某,且与冉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赠与行为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冉某应返还案涉财物。
【法官寄语】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建立在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之一提起诉讼,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应当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2351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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