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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莫拿前程做赌注,一朝沾毒毁终身!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18年10月,小秦与万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万华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2年。合同中明确约定职工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小秦因在公司宿舍多次吸毒,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处罚。2019年7月7日,万华公司以小秦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告知公司工会拟解除与小秦的劳动关系,工会对此未提出异议。2019年7月15日,万华公司向小秦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小秦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待遇。小秦认为万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于2019年8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万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驳回了小秦的仲裁请求。小秦不服仲裁裁决,以相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小秦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秦多次在公司宿舍吸食毒品,受到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万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小秦之间的劳动合同。万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并征求了工会意见,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小秦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官寄语

  拿起的是毒品,放下的是生活。让我们坚决对毒品说“不”,远离毒品,从你我做起。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19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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