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设备,涉嫌犯罪!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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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是一种网关设备,一般只有笔记本电脑大小。一些犯罪分子利用“GS”设备四处发射通讯信号,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诈骗通信通道。2021年,王某、代某、蔡某共同出资在网上购买了一台GS设备,并收购电话卡若干。3月19日至4月14日期间,王某、代某、蔡某在彭水县等地,通过GS设备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拨打电话服务,获利30余万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代某、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定,王某、代某、蔡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合本案
本案中,王某、代某、蔡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利用自己的GS设备为诈骗活动提供拨打电话服务,非法获利30余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法官寄语
人如有邪念,必走歪路;器不为道用,则变凶器。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1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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