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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停车位只能一边下,业主起诉解除合同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小刘居住在某小区,得知开发商某房产公司准备改造地下车库面向业主出售车位后,也想买一个车位以解停车之难2020年10月,小刘与房产公司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小刘支付6万元的车位款。

  2021年2月,房产公司向小刘交付了车位。该小区停车位采用垂直停车方式设计,小刘的车位在停车区域尽头,一边是别人的车位,一边靠墙。小刘在使用车位时才发现,车辆副驾驶席这一侧必须紧挨着墙倒入车位,才能保证驾驶员这一侧与相邻车位间,有足够的距离来上下车。而挨着墙的那侧,自然也就无法上下车了。见车位不能正常使用,小刘便向房产公司讨要说法,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车位款。房产公司却认为,只要有一边可以上下车,车位就能够正常使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协商未果,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对车位的建设标准,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来衡量。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载明:机动车(小型)之间横向最小净距为0.6m;机动车(小型)与墙横向最小净距为0.6m。经现场勘察,小型轿车在小刘购买的车位居中停放后,与相邻车位居中停放车辆距离为0.6m,但与墙的距离仅为0.25m,明显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所谓“正常使用”,应当符合一般标准和常理,即通过车的两侧车门均能够正常上下车。小刘购买的车位,既不符合《车库建设设计规范》,也不能满足正常停车需求。遂判决:解除房产公司于小刘间的《车位买卖合同》,房产公司返还小刘车位款6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

  车位设计是否“正常”,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来进行判断。本案中,车位设计明显不符合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不能满足购买者正常合理使用需求。房产公司没有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设计车位,属于违约行为。因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房产公司应当返还车位款。

  法官寄语

  诚实信用乃为人之本、营商之道。给别人“挖坑”,是不诚信的;以偏概全、偷换概念占别人便宜,同样是不诚信的,自然也不会得逞!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3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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