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大家战疫情,你拿来当借口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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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老李为装修自家房屋,在老张经营的门市部购买了一批价值90000元的装修材料。老李于2019年7月给老张出具了欠条,约定老李在2019年10月之前付清货款。若老李未在约定期间内付清货款,则按每月2%的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之后,老李因资金紧张,一直没有支付货款。老张多次催收未果,于2021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老李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老李称受新冠疫情影响才未能支付货款,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的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老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老李在十日内支付老张货款90000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法律规定
因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吸收了该规定精神,在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
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一般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及防疫措施属于免责事由,但本案中,老李延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前,疫情不是老李违约的原因,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官寄语
万事诚信为本,疫情不是借口。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1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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