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专营专卖物品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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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至9月间,马某、邱某等人,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乡镇的商店收购各类香烟,然后转卖给他人。其中,马某涉案金额19万余元,邱某涉案金额14万余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邱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结合本案
本案中,马某、邱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寄语
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盲目生产经营,国家对烟草进行专卖管控。在未获取专卖许可前提下,不得非法经营。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98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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