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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8岁孩子有主见,跟谁生活尊重他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彭水县的吴先生与妻子李女士于2017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果随父亲生活,女儿小花随母亲生活。2021年3月,吴先生以李女士已再婚生育无暇顾及小花为由,请求变更小花由自己抚养。李女士认为其与现任丈夫对小花尽心尽责,不同意变更小花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没有吴先生诉称的不适宜或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吴先生工作稳定且有固定居所,自己和再婚妻子都有意愿和能力抚养小花,小花随父亲吴先生或者母亲李女士一起生活都是可以的。但小花已年满8周岁,在跟谁一起生活的问题上应尊重小花的意愿。法院在征询小花意见时,小花明确表示想和哥哥在一起、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遂判决变更抚养权,小花由父亲吴先生抚养,李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结合本案

  本案中,虽然李女士并不存在不适宜或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但年满8周岁的小花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相应的认知能力,其作出跟随父亲生活的选择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吴先生、李女士以及人民法院都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寄语

  爱,是付出,不是施舍;爱,可以给予,但不能强加。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20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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